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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成祥与张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成祥,张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唐成祥,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张愉,男,198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唐成祥与被执行人张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唐成祥申请,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6)苏0281民初131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张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唐成祥15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成祥与被执行人张愉经协商于2017年8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15000元结算。此款扣除张愉已履行的8000元,余款7000元由被执行人张愉于2017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元至2017年12月底前付清。本案执行费130元由张愉负担。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唐成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唐成祥以已与被执行人张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闵永刚代理审判员  许 敏人民陪审员  任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