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执151号之-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冯爱军侵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爱军,付宇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151号之-申请执行人冯爱军。被执行人付宇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宇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宇栋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58.4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 毅人民陪审员 李晋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