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军福诉郭作奇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福,郭作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徐军福,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华来镇拉古甲村中心街254号被执行人郭作奇,地址朝阳县黑牛营子乡姜杖子村*组****号。徐军福与郭作奇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1民初78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作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军福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作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军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作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军福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兰国审 判 员 韩卫东代理审判员 齐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洪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