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长年与张宏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年,张宏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986号原告:张长年,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宏社,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张长年与被告张宏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长年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长年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长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长年负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