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宏伟与一汽辽源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伟,汽辽源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855号原告:刘宏伟。被告:一汽辽源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传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玲,该公司职员。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伟诉被告一汽辽源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伟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伟撤回起诉。审判员 付丽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