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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5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毛红雨与王自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红雨,王自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220号原告毛红雨,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自标,男,成年,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毛红雨诉被告王自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毛红雨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红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毛红雨负担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