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5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毛红雨与王自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红雨,王自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220号原告毛红雨,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自标,男,成年,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毛红雨诉被告王自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毛红雨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红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毛红雨负担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