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守云与苑克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云,苑克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673号原告:张守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文,山东扶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克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住所地五莲县罗山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8658807999。负责人:孙炳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金,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守云与被告苑克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守云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守云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守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守云负担。审 判 员 厉建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郑 磊书 记 员 高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