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金亮与郭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亮,郭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410号原告:朱金亮,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郭海波,男,30岁,汉族,农民,住莘县。原告朱金亮诉被告郭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7年8月30日,原告朱金亮以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海波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留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腾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