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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金亮与郭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亮,郭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410号原告:朱金亮,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郭海波,男,30岁,汉族,农民,住莘县。原告朱金亮诉被告郭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7年8月30日,原告朱金亮以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海波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留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腾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