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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恢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丰云、刘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丰云,刘某,赵兴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827号申请执行人王丰云,女,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刘圣业之妻。申请执行人刘某。法定代理人王丰云,女,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南葛后街村339号,原告刘某之母。被执行人赵兴信,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丰云、刘某与被执行人赵兴信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0)即民初字第21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