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赵华丰与胡道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丰,胡道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1037号原告:赵华丰,男,1978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胡道林,男,1962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赵华丰与被告胡道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原告赵华丰于2017年0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华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华丰撤诉。案件受理费77元,由赵华丰负担。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