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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3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建与吴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吴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335号原告:刘建,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军,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洋,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红,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华艳,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建与被告吴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承担。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