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刑更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罪犯张明全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明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刑更837号罪犯张明全,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峨眉山市人。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甬慈刑初字第8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明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14日投入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后转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改造。服刑期间,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浙湖刑执字第16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2017)赣吉安狱��字第84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明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5次。建议本院对罪犯张明全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明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明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罪犯,且未履行原判财产性判项,故依法适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明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素梅审判员 赖苏平审判员 涂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