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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35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杜爱兵与王壮用、元氏县元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爱兵,王壮用,元氏县元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3507号之一原告:杜爱兵,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王壮用,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书曲阳县。被告:元氏县元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赵同乡池村元氏大街2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爱兵与被告王壮用、元氏县元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爱兵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壮用驾驶的冀A×××××号半挂牵引车/冀A51M9挂车一辆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爱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壮用驾驶的冀A×××××号半挂牵引车/冀A51M9挂车一辆。扣押期限自2017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止。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扣押的财产。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桂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春燕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鲁0502民初3507号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爱兵与被告王壮用、元氏县元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鲁0502民初350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押被告王壮用驾驶的冀A×××××号半挂牵引车/冀A51M9挂车一辆。扣押期限自2017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止。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扣押的财产。扣押期间该车辆继续由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负责看管。附:本院(2017)鲁0502民初350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诉讼财产保全审批表案号
 
 
 (2017)鲁0502民初3507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杜爱兵
 
 
 
 
 被告
 
 
 王壮用 元氏县元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事
 项理由及依据
 
 
 为了本案的顺利执行,请求扣押被告王壮用驾驶的冀A465AJ号半挂牵引车/冀A51M9挂车一辆。
 
 
 
 
 诉讼标的
 
 
 90000元
 
 
 保全标的
 
 
 90000元
 
 
 
 
 应交保全费
 
 
 920元
 
 
 实交保全费
 
 
 920元
 
 
 
 
 其他情况说明
 
 
 承办人意见
 
 
 建议扣押被告王壮用驾驶的冀A465AJ号半挂牵引车/冀A51M9挂车一辆。 
 2017.8.3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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