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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连成与余宗涛、刘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成,余宗涛,刘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70号之一原告:连成,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被告:余宗涛,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刘芳,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原告连成诉被告余宗涛、刘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连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010元,由原告连成负担。审 判 长  吴 边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人民陪审员  张作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羽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