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9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杜宇与朱美玲、广州城建开发物业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宇,朱美玲,广州城建开发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9189号原告:杜宇,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刘艺,闫槿,分别系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朱美玲,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朱汉平、宋伟强,均系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城建开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横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664097。原告杜宇诉被告朱美玲、广州城建开发物业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杜宇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计535元,由原告杜宇负担。审 判 长 李 植人民陪审员 马穗华人民陪审员 古丽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翠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