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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杨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杨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323号之一被执行人:郭杨琴,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住吉安市。郭杨琴犯诈骗罪一案,省高院作出的(2016)浙刑终1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罚金部分内容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杨琴正在监狱服刑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执3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葛建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