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麻春云与杨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春云,杨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麻春云,女,1953年1月1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世昌乡。被执行人:杨光明,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县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本院在执行麻春云申请执行杨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光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人予以认可,且申请执行人麻春云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珍审判员 张裕文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