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翟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5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翟某某,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翟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收款后同意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刁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人民陪审员 仲丛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