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刑终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邓山锋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山锋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刑终376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山锋,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谢万雨,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山峰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皖1602刑初309号刑事判决。邓山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邓山锋犯非法经营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峰审判员 杨国明审判员 宁少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梦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