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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29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鲁杰、苏金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鲁杰,苏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986-1号申请执行人:杨鲁杰,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苏金峰,男,196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的(2017)鲁1502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鲁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鲁杰的银行存款6062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敬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