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1执恢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朵红申请娄底市广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朵红,娄底市广源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581号申请执行人李朵红。被执行人娄底市广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汉族,住所地娄底市。法定代表人:易健。李朵红申请娄底市广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娄中民一终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朵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娄中民一终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