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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柯乙平、郑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乙平,郑晓燕,吴诗琳,福建大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柯乙平,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晓燕,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吴诗琳,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审被告:福建大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东海湾中心一号楼302室。法定代表人:毛莉明。上诉人柯乙平因与被上诉人郑晓燕、原审被告吴诗琳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583民初2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柯乙平上诉称,其户籍登记地在福建省,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郑晓燕提供的由上诉人柯乙平签名的二份“借条”,均约定“因本借款引起的一切纠纷,交出借人所在地南安市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协议约定管辖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柯乙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志荣审判员  陈庆辉审判员  陈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垂进速录员  陈丽婷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