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7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余青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青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48号申请执行人,余青和,男,1965年8月15日,星子县白鹿镇五里牌街。被执行人,毛海青,男,1986年9月2日,星子县白鹿镇玉京村毛家垅。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余青和申请毛海青民间借贷纠紛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毛海青应支付申请人余青和案款62000.0元,承担执行费830.0元。本院已执行0元,现因被执行人毛海青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7执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查文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