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77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彭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7742-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梦勤,女,1966年6月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锦厦新城15号楼4单元101户。被申请人:彭某,男,196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申请人张梦勤与被申请人彭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鲁0283民初774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彭某的银行存款50000元。申请人张梦勤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彭某银行存���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顺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