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伏平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伏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94号罪犯钟伏平,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福建省福安市人,畲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蕉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103000元。其刑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钟伏平于2015年8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钟伏平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5年8月起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积分1610分,获得2次表扬;本次交纳罚金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伏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伏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