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建军、朱锦江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军,朱锦江,吴秀容,蔡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2170号申请执行人:许建军,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朱锦江,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绥安镇罗山村罗山9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7510231490。被执行人:吴秀容,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蔡伟平,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漳浦县朱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龙湖路磐基花开富贵4号楼D02-06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59172179-X。法定代表人朱锦江,职务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许建军与被执行人朱锦江、吴秀蓉、蔡伟平、漳浦县朱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许建军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2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掌辉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执 行 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