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锐与云南得胜家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格莱美墙纸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顺鑫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锐,云南得胜家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格莱美墙纸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顺鑫建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3127号原告:杨锐,男,汉族。被告:云南得胜家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荣。被告:北京东方格莱美墙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顺广。被告:昆明市盘龙区顺鑫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林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锐诉被告云南得胜家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格莱美墙纸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顺鑫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原被告庭外进行了和解,原告杨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锐承担。审判长 孙琳燕审判员 祁艺丹审判员 陈傢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国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