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7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崔焕然与李国俊青岛微易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焕然,青岛微易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国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7996号原告:崔焕然,男,197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青岛微易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7号7号楼7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92073978R。法定代表人:李国俊。被告:李国俊,男。原告崔焕然与被告青岛微易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国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焕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焕然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向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