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4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045号罪犯陈淋,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福建省闽侯县,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侯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淋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陈淋非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8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福建省闽侯县南通司法所出具的《假释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实,罪犯陈淋为人一般。没有不良嗜好,家庭关系尚可。其居住地村委会及其家属均表示愿意协助对其进行监管教育。评估意见为罪犯陈淋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基本条件。罪犯陈淋于2017年2月9日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判决,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陈淋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淋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淋予以假释,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