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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潘成兵、王景利等与郭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成兵,王景利,郭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592号原告:潘成兵,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王景利,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杨,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荣,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潘成兵、王景利与被告郭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潘成兵、王景利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成兵、王景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成兵、王景利撤回对被郭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潘成兵、王景利负担。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