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潘成兵、王景利等与郭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成兵,王景利,郭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592号原告:潘成兵,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王景利,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杨,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荣,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潘成兵、王景利与被告郭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潘成兵、王景利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成兵、王景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成兵、王景利撤回对被郭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潘成兵、王景利负担。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