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3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诉李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李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1010号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恩菊,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智丰,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冰,女。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与被告李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郑维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