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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诉李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李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1010号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恩菊,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智丰,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冰,女。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与被告李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郑维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