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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执1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烟台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爱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被执行人邹爱民,女,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612民初16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邹爱民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至本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世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曲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