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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利乐与杨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乐,杨建设,杨灵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2671号原告:王利乐,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杨建设,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第三人:杨灵敏,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原告王利乐与被告杨建设、第三人杨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利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建设、第三人杨灵敏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420元,由原告王利乐负担。审 判 长  王桥坡审 判 员  范新伟人民陪审员  岳星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一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