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利乐与杨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乐,杨建设,杨灵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2671号原告:王利乐,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杨建设,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第三人:杨灵敏,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原告王利乐与被告杨建设、第三人杨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利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建设、第三人杨灵敏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420元,由原告王利乐负担。审 判 长 王桥坡审 判 员 范新伟人民陪审员 岳星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一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