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广州大华仁盛铝合金管业重庆有限公司与十堰新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大华仁盛铝合金管业重庆有限公司,十堰新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773号原告:广州大华仁盛铝合金管业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汪书明,职务:董事长。被告:十堰新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张湾区。法定代表人:方炎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大华仁盛铝合金管业重庆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新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大华仁盛铝合金管业重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大华仁盛铝合金管业重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大华仁盛铝合金管业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广州大华仁盛铝合金管业重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