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喜才与金鹰重工襄阳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喜才,金鹰重工襄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610号原告:韩喜才,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金鹰重工襄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物流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号。法定代表人:雷震。原告韩喜才诉被告金鹰物流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韩喜才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喜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喜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为535元,由原告韩喜才负担。审判员 温继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