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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钱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钱江,杨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01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57952949N。代表人:柯晶,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钱江,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杨爱平,女,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钱江、杨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81民初3520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513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提取了被执行人钱江在余姚市河姆渡镇政府的拆迁款,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申请人已分得拆迁款107954.93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