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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天飞与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天飞,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527号原告:胡天飞,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林龙,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查小东,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天飞诉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天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天飞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树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