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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7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青岛澳柯玛制冷发展有限公司与丁照武、张广礼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澳柯玛制冷发展有限公司,丁照武,张广礼,腾美玲,石雪钞,青岛澳柯玛成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577号原告:青岛澳柯玛制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315号。法定代表人:丁英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玉德,男,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丁照武,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广礼,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腾美玲,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石雪钞,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第三人:青岛澳柯玛成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315号。法定代表人:王运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青岛澳柯玛制冷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照武、张广礼、腾美玲、石雪钞、第三人青岛澳柯玛成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腾美玲、石雪钞住址不准确,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澳柯玛制冷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退原告118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熊 敏审判员 赵桂修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