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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夏先军与姜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先军,姜一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626号原告:夏先军,男,汉族,1982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姜一军,男,汉族,1978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夏先军与被告姜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30日,原告夏先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夏先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夏先军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彦人民陪审员  唐世均人民陪审员  陈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