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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4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伟耀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043号罪犯黄伟耀,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思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伟耀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应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9999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厦刑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8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在福建省福清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检察院检察人员林某、游某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指派民警易某、薛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伟耀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伟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所证实。另查明,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意见书》证实,罪犯黄伟耀户籍地为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72号山秀苑3C室,其子居住在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46号艾德花园1304室(系自购房产),表示愿意与其父黄伟耀共同生活,并作为监管人履行监管义务。评估意见为罪犯黄伟耀适合社区矫正。厦门市湖里区禾欣社区居委会表示愿意接收对其进行监管和帮教。罪犯黄伟耀于2017年4月11日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和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9999元。本院认为,罪犯黄伟耀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缴纳全部罚金和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黄伟耀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黄伟耀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伟耀予以假释,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退出的赃款人民币9999元返还被害单位人。(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