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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智家与被执行人白博静、张盼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智家,白博静,张盼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430号申请执行人刘智家,男,194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被执行人白博静,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被执行人张盼来,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县。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智家与被执行人白博静、张盼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6900.95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雁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