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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叶卫东申请执行任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卫东,任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31号申请执行人:叶卫东,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任端,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叶卫东申请执行任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783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撤销诉讼保全申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