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恢2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廖明亮申请执行驻马店宏远包装有限公司、杨建福、郭学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明亮,杨建福,郭学礼,驻马店宏远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恢2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廖明亮,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杨建福,男,汉族,住新密市。被执行人郭学礼,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驻马店宏远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龙。关于廖明亮申请执行杨建福、郭学礼、驻马店宏远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三终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杨建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建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人杨建福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59100502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36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翔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