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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肖润国与四川兴润油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润国,四川兴润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保142号申请人:肖润国,男,汉族,1962年6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四川兴润油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经济开发区三亚路。法定代表人:郭战川。肖润国诉四川兴润油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申请人肖润国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兴润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7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为肖润国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肖润国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兴润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肖润国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邵 敏审判员 李玉兰审判员 魏红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浩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