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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倪酉生、黄小妹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倪酉生,黄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81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民乐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倪酉生,男,198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执行人黄小妹,女,198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倪酉生、黄小妹信用卡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23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倪酉生、黄小妹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欠款本金102819.78元,利息7194.45元、滞纳金5020.11元(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3月26日),以及支付以102819.78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27日起至卡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及按照最低还款额的未还款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对被执行人倪酉生名下的苏F×××××号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以该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两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1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6334.34元(其中本金102819.78元、算至2016年3月26日的利息7194.45元、滞纳金5020.11元、诉讼费1300元)及之后的利息和滞纳金。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倪酉生名下的苏F×××××号车辆,目前,该车去向不明,未能扣押到。除此之外,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查被执行人已外出,去向不明。现尚未执行到位金额116334.34元及2016年3月27日之后的利息和滞纳金。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确切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裁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手续外,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2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樊 涛 审判员 刘东伟 审判员 李兴冲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德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