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江苏优安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木兰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优安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木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74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优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顺路1号。法定代表人:程金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芦若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木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准路86号。法定代表人:林国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华林,淮安市清河区大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江苏优安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木兰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淮开商初字第0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忠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