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2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圆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圆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2447号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上梅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明,该行法律事务部诉讼组组长。系特别授权。被告方圆成,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圆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圆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654元,撤诉减半后收取327元,由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树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匡彦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