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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5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13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5351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禹红,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原告的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是知,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闽行区东川路555号戊楼12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U。法定代表人:高晓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俊,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实际预交550元,原告多预交的525元,本院予以清退。审 判 长 王 远人民陪审员 马 虹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锦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