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容声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宏文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容声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宏文贸易有限公司,慈溪突破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972号原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业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霖,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容声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培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宏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娇娇,总经理。被告:慈溪突破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军,执行董事。原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容声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宏文贸易有限公司、慈溪突破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1997年,系国内知名企业,主要生产冷柜、冷藏柜、冰箱等家电产品。原告系“容声”和“RONSHEN”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所持有的“容声”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所生产的容声冰箱为“中国名牌产品”,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深圳容声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要生产冷柜、展示柜等产品,其在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RONSHEN”商标近似的“ROSHELLE”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其在产品和包装上突出使用了包含原告注册商标的“深圳容声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足以使消费者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建立联系,从而造成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被告慈溪市宏文贸易有限公司、慈溪突破电器有限公司在淘宝企业店铺“宏文企业店”中销售被告深圳容声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涉嫌侵权产品,与原告深圳容声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被告深圳容声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九条,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通过网络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不能以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本案有三个被告,且住所地在不同的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深圳容声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华区,该辖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 静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超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