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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玉田县玉田镇立明胶合板商店与何中意、王新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玉田镇立明胶合板商店,何中意,王新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135号原告:玉田县玉田镇立明胶合板商店,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南关村。经营者:蔡立明,男,1979年3月5日生,汉族,系业主,住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军英(系蔡立明之妻),住玉田县。被告:何中意,男,1991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被告:王新友,男,1970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玉田县玉田镇立明胶合板商店与被告何中意、王新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玉田县玉田镇立明胶合板商店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玉田镇立明胶合板商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玉田镇立明胶合板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306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2426元,由原告玉田县玉田镇立明胶合板商店负担。审 判 长  付春生人民陪审员  丁梓馨人民陪审员  赵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鑫龙 百度搜索“”